高校毕业生就业公益市场管理办法
修改时间:2010-1-14 9:23:27  浏览次数:1339

高校毕业生就业公益市场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落实政府实事工程项目,为我市高校毕业生安置工作提供优良的环境,苏州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特设定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公益市场。为规范用人单位及应聘人员的行为,切实保护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才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人才交流环境,特拟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公益市场是为用人单位及应聘人员提供双向交流的场所,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服从管理,自觉遵守市场规定。

第二条  有高校毕业生需求的用人单位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经我中心资格审查后,方可进场招聘。对符合要求进场的用人单位将收取100/次的海报等信息发布费。

第三条  应届高校毕业生、往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携带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市办中专、成教类毕业生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毕业证书原件,经验证后免费入场。

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公益市场招聘高校毕业生须遵循以下流程:

1.首次参加的用人单位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未正式注册的单位凭工商局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招聘需求加盖公章至苏州市人才市场8号窗口办理。

2.已在苏州市人才市场设摊招聘的用人单位请将《苏州市毕业生公益市场招聘登记表》加盖公章传真至市场招聘部。

3.用人单位应按时至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89号窗口领取进场通知单、胸卡等相关材料,凭通知单至招聘大厅领取饮料、餐券、文具等物品。并在招聘结束后填写《反馈情况表》,交至8号窗口。

4.用人单位如遇特殊情况需撤销摊位或更改信息,用人单位须提前二十小时书面通知并加盖公章传真至相关部门,经工作人员确认后,可撤消预定或更改信息。

5.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意向后,持就业协议书、推荐表原件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并至相关的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  相关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发布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岗位需求必须针对高校毕业生的实际情况,尊重应聘人员的求职权利,不在性别、年龄、民族、宗教信仰、地域等条件上设置歧视性条款。

2.用人单位应于当天830分前抵达公益市场并领取相关物件,对于9点还未入场的用人单位中心将对其口头或书面警告一次;迟到两次以上者将被取消其参加高校毕业生公益市场资格。预订摊位未参加者,将通报全市各大人才市场,取消其预定资格,并补缴相关100/次的海报宣传费。

3.市场内将提供招聘海报一张,各单位除可悬挂本企业的宣传海报外,不得张贴其他招聘海报。

4.用人单位参加高校毕业生公益市场一月内不得超过两次。如发现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拒收高校毕业生情况的,取消其参加高校毕业生公益市场资格。

5.用人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时,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高校毕业生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应妥善保管好应聘高校毕业生的个人资料。

6.进入市场人员应自觉维护好场内秩序,严禁吸烟、吃零食、乱扔杂物,切勿在楼梯口、过道上长时间停留,切勿进入招聘单位摊位,切勿大声喧哗。并请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防止丢失或被盗,如发现异常情况,可及时与工作人员联系。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苏州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苏州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二〇〇九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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